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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政策
宁波市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
信息来源:2021-09-30浏览次数:4074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优化人才环境,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人才政策体系、集聚更多优质人才,服务奉化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相关要求,对高端装备、新材料、生命健康、新一代信息技术、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教育卫生等领域或其他符合奉化产业发展导向的紧缺人才给予住房保障支持,吸引更多优秀人才来我区创业创新,更好地服务我区经济社会建设,加快推进人才强区、创新强区建设步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以业绩贡献作为解决人才住房保障问题的重要依据,按照货币补贴和实物配置相结合的方式,全力做好人才安居保障工作。

第三条  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协调解决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的相关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人力社保局,由区委人才办、区发改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部门相关负责人组成,具体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工作任务。

区委人才办主要负责牵头制定人才住房保障实施办法,统筹组织实施人才住房保障工作;区人力社保局具体承担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相关工作,主要负责公告发布、申请受理、资格审查、补贴发放管理等工作;区发改局主要负责人才公寓及人才租赁房出售出租的价格管理等工作;区民政局主要负责申请人婚姻情况核实工作;区财政局主要负责落实人才住房建设、租赁、装修、补贴、管理等资金的保障监督工作;区住建局(房管中心)主要负责人才公寓销售登记、人才购房补贴备案登记、人才租赁房配置管理等工作;宁波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奉化分中心主要负责人才购房公积金贷款工作;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主要负责人才住房情况核实、人才购房补贴备案登记等工作;用人单位主要负责本单位人才的申请受理、资格预审等工作。

第二章  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

第四条  人才住房保障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人才公寓申购、人才租赁房申租、人才购房补贴、人才租房补贴等四种。

人才公寓申购:指采取政府定房定价,专门用于解决特定人才申购的政策性住房。具体视房源情况适时推出。

人才租赁房申租:指由政府建设或筹集,租赁给符合条件的人才,并限定租房面积和租赁价格的专项过渡性租赁住房。

人才购房补贴:指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奉化区购买商品住房(含具有实际居住功能的商业性公寓),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人才租房补贴:指符合条件的人才在奉化区租住市场房源,给予一定的货币补贴。

第五条  鼓励有条件的镇(街道)、经济开发区统筹规划建设人才租赁房,解决本地、本园区的人才过渡性住房问题。新出让住宅用地视情按一定比例配建人才住房。

第三章  人才公寓申购条件及管理

第六条  申购对象:

1.在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非事业身份人员;

2.来我区自主创业的人员;

3.在我区教育、卫生事业单位中一线工作的高层次人才;

4.经领导小组认定,在经费自理的公益二类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研发、设计、规划、勘测、检测(检验)等工作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在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农业、林业、牧业、渔业技术研究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申购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上相关证书。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相关证书,且要求专业(工种)与岗位对口,并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以及经宁波认定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3.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

4.在我区首次购买宁波市内家庭唯一住房;

5.与聘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且人事档案关系在本区。其中外籍人才无需提供人事档案关系,但须提供在宁波辖区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6.申请人应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上述情况均采取承诺制,并对所承诺情况负责;

7.申购人在本区未享受过人才公寓申购优惠、购房补贴和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等)。

对引进列入顶尖人才、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宁波“甬江引才工程”“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凤麓英才”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市区两级“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人才科技项目、宁波市级亿元以上重点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核心成员等特殊人才的安置,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人才公寓销售定价原则上比照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价格确定,具体由区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管理办公室会同区发改局、区住建局(房管中心)提出,报区政府确定后组织实施。人才公寓按学历(学位)或职称(含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给予相应价格优惠:

1.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技师)人才,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最高16万元购房优惠;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才,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最高20万元购房优惠;

3.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最高40万元购房优惠;

4.通过奉化申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分别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最高100万元、80万元购房优惠;

5.夫妻双方均符合购房条件,且同时申请人才公寓购房优惠的,可按各自标准叠加享受,优惠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6.特殊人才安置时,其优惠标准可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7.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可上浮50%。

第九条  申购人应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申购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购买人才公寓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对应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证明;

4.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5.学历学位、职称以及技能等级(职业资格)等证书;

6.优先购房证明以及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确认,由申购人统一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民政局、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

(三)审议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将申购情况提交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后,将审议通过的申购人员情况在本区新闻媒体、人力社保部门网站、申购人所在单位等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确定对象。区人力社保局根据公示情况,开具《人才公寓准购通知书》。若房源少于申购数的,原则上按申购人学历、职称及其他层次高低,通过摇号确定选房对象。

(五)摇号选房。通过摇号确定选房次序后,与区住建局(房管中心)或指定销售单位签订购房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未选择房子的视作放弃处理。

(六)办理购房。在签订购房合同后指定时间内办理购房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付清房款或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作放弃处理。

(七)产权登记。购房合同中附注上市转让和使用管理限制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加注“奉化区人才公寓,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申购人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服务期协议之日起,在奉化区服务满5年(以下简称“5年服务期”)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服务期满后,可由申购人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凭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附社保、工资、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明材料),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5年服务期未满前,申购人不得以买卖、赠予、抵押(购房按揭除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第十条  人才公寓销售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购人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作相应处理:

(一)对已选好房源,但无正当理由放弃的,取消其3年内再次申购人才公寓及申请人才购房补助的资格。

(二)5年服务期未满,申购人离开我区工作单位的,应主动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告。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转让住房,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提前转让。非特殊原因,未满5年服务期离开我区工作单位的,由区住建局(房管中心)按原购买价格回购(税费各自承担),若原购买价格高于现市场价,则按现市场价计算,装修费用不予补偿,且取消该申购人再次购买人才公寓的资格。

(三)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公寓的,一经查实,取消该个人的申购资格,由区住建局(房管中心)收回已购人才公寓。对已出售的人才公寓,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将按规定进行追索。

(四)对在人才公寓安置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的单位,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人才公寓的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人才购房补贴申请及管理

第十一条  申请对象同人才公寓申购一致。

第十二条  申请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初级职称[列入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或取得高级工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及以上相关证书。其中,事业单位人员须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相关证书,且要求专业(工种)与岗位对口,并在一线从事专业技术工作;

2.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以及经宁波认定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3.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其中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及以上人员可不受户籍限制;

4.在我区首次购买宁波市内家庭唯一住房;

5.与聘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且人事档案关系在本区。其中外籍人才无需提供人事档案关系,但须提供在宁波辖区内的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6.申请人应品行端正、爱岗敬业,近5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事业人员近5年内年度考核均在合格以上。上述情况均采取承诺制,并对所承诺情况负责;

7.申请人在本区未享受过人才公寓申购优惠、购房补贴和房改政策(含实物分房、政府保障性住房、集资建房等)。

对引进列入顶尖人才、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宁波“甬江引才工程”“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凤麓英才”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市区两级“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宁波市级亿元以上重点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核心成员等特殊人才的安置,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三条  人才购房补贴按照学历(学位)或职称(含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给予相应货币补贴:

1.大专学历或初级职称[列入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或取得高级工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人才,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最高8万元购房补贴;

2.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技师)人才,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最高16万元购房补贴;

3.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才,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最高20万元购房补贴;

4.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最高40万元购房补贴;

5.通过奉化申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分别给予不超过购房总价最高100万元、80万元购房补贴;

6.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且同时申请人才购房补贴的,可按各自标准叠加享受,补贴总额不超过购房总价;

7.特殊人才安置时,其补贴额度可由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8.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员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贷额度可上浮50%。

第十四条  申请人应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购房补贴申请表》,并根据不同情况提供下列相对应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证;

2.婚姻状况证明;

3.工资发放、个人所得税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证明;

4.税收缴款书、不动产权证(购买期房的提供购房合同);

5.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期限的劳动聘用合同;

6.学历学位、职称证书以及技能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凤麓金领”等企业“三领”人才需提供入选证书);

7.其他必要材料。

上述材料须经所在单位核实汇总、主要负责人签名、加盖单位公章,由用人单位统一报区人力社保局。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牵头区民政局、区住建局(房管中心)、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等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具体实行常态化申请受理,即报即审。

(三)产权(备案)登记。人才购房补贴审核通过后,购买商品住宅现房的,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进行备案登记,在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若申请人因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等原因暂无法取得不动产权属证书的,由区住建局(房管中心)进行人才住房备案登记,并由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在后续不动产权属证书上加注“奉化区人才住房,五年内不得转让”字样。

(四)补贴发放。区人力社保局向申请人发放人才购房补贴,一般每月集中发放一次。

(五)上市交易。购买商品住宅现房(商品住宅期房)的,申请人与区人力社保局签订服务期协议之日起,在奉化区服务满5年后方可上市交易。5年服务期满后,可由人才向区人力社保局提出申请,凭区人力社保局出具的《人才服务期满证明》(附社保、工资、个税等相关证明材料),方可向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申请变更所购住房的不动产权属证书。5年服务期未满前,人才不得以买卖、赠予、抵押(购房按揭除外)等方式处置该住房。

第十五条  人才购房补贴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请人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作相应处理:

(一)5年服务期未满,申请人离开我区工作单位的,应主动向区人力社保局报告。已享受购房补助人员确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转让该住房,经领导小组同意后,可提前转让。非特殊原因,未满5年服务期离开我区工作单位的,在房产交易时,由区人力社保局联合宁波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奉化分局(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及用人单位督促当事人按服务年限比例退回相应购房补贴,申请人未退还相应补贴的,房产不得上市交易。人才应退还金额=已发放的购房补贴-(购房补贴总额/60月×实际服务月数),隐瞒不报被查实的按约定利率加收利息,且取消该人才申请购房补贴资格。

(二)对弄虚作假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人才购房补贴的,一经查实,由区人力社保局联合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追索收回补贴款项。

(三)对在人才购房补贴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审核不严的企业,取消该单位3年内申请人才住房补贴的资格。对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各级审核、审批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人才租赁房申租条件及管理

第十六条  申租对象:

我区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2年内全职新引进的非事业身份人员。

第十七条  申租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学位),或中级职称(技师)及以上相关证书;

2.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以及经宁波认定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3.与聘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

4.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内无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公房),且所在企业无集体宿舍等;

5.原则上每家企业最多可申请5套。

对引进列入顶尖人才、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宁波“甬江引才工程”“3315系列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凤麓英才”计划团队带头人或个人,市区两级“一事一议”引进的重大科技人才项目、宁波市级亿元以上重点资助的产业技术研究院核心成员等特殊人才,可优先申租。

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十八条  人才租赁房租金原则上比照周边(或同类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租金价格确定,具体由区发改局会同区住建局(房管中心)(或其他房屋管理单位)提出,报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后组织实施。租金一般两年一定,具体租金优惠金额及优惠期限根据学历(学位)或职称(含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确定:

1.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技师)人才前3年每月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1000元的租金优惠,3年后按人才租赁房租金价格上浮30%收取租金;

2.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职称(高级技师)人才前3年每月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1500元的租金优惠,3年后按人才租赁房租金价格上浮30%收取租金;

3.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职称人才前3年每月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2000元的租金优惠,3年后按人才租赁房租金价格上浮30%收取租金;

4.通过奉化申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前3年每月分别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3000元、2000元的租金优惠,3年后按人才租赁房租金价格上浮30%收取租金;

5.夫妻双方均符合申租条件的,限租一套,可按各自标准叠加享受,总优惠不得超过住房租金。

第十九条  申租人和用人单位应与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人才租赁房申租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租赁房申请表》,相关材料同人才公寓申购。

(二)资格审核及公示。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办理租房。公示无异议后,区人力社保局开具《人才公共租房租赁通知书》。申租人及用人单位与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房合同。租赁协议采取一年一签,若续租或退租需提前1个月办理手续,累计租期一般不超过3年。若房源少于申租数的,原则上除优先申租对象外,其余人员通过摇号确定租赁对象。

第二十条  人才租赁房租赁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申租人应如实申报,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冒名顶替。凡出现以下违约或违规情形的,将取消其租房资格,且立即解除租赁合同,承租单位和承租人应于15个工作日内退出该住房:

1.采取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等手段,取得人才租赁房租赁资格的;

2.承租单位注册地和纳税地迁出奉化的;

3.无正当理由,累计3个月以上未实际居住的;

4.累计3个月以上未缴纳房租、物业费、水电费等相关费用的;

5.擅自将人才租赁住房转租、出借给其他人员居住的;

6.承租人合同期满或在合同期内调离用人单位的;

7.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装修现状的;

8.损坏房屋,未在要求的期限内修复或赔偿的;

9.不再符合申租条件,未按要求及时办理退出手续的;

10.存在违反政策规定或租赁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申租人,采用租金差额收取方式,房屋管理单位按租住人实际应付租金收取,一年一结。水电、燃气、物业费、车位租金等其他费用由租住个人承担,特殊规定除外。

第六章  人才租房补贴申请发放及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申请对象同人才租赁房申租一致。

第二十三条  申请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取得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学位),或初级职称[列入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或取得高级工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及以上相关证书;

2.年龄50周岁以下,其中博士研究生、正高职称以及经宁波认定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年龄可放宽到55周岁;

3.与聘用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个人所得税;

4.申请人(包括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在奉化区内无住房(包括私房和承租公房),且所在企业无集体宿舍等;

5.原则上每家企业最多可申请5套。

符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紧缺的人才,经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后,具体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人才在奉化区内租赁住房时,按照学历(学位)或职称(含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情况给予相应货币补贴,补贴周期一般不超过36个月:

1.大专或初级职称[列入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或取得高级工的高级技工学校和技师学院毕业生]人才,每月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500元租房补贴;

2.大学本科学历或中级职称(技师)人才,每月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1000元租房补贴;

3.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人才,每月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1500元租房补贴;

4.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或正高级职称人才,每月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2000元租房补贴;

5.通过奉化申报入选或全职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人才,每月分别给予不超过住房租金最高3000元、2000元的租金补贴;

6.夫妻双方均符合租房补贴条件的,限租一套,可按各自标准叠加享受,总补贴不得超过实际住房租金。

第二十五条  人才租房补贴具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自主申请。凡符合条件的人才,由本人填写《人才租房补贴申请表》,并提供在奉化区内租住房屋的相关合同、租金票据等,其他材料同人才公寓申购所需提供材料。

(二)资格审核。区人力社保局对申请材料和相关信息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并按规定予以公示。

(三)补贴发放。租房补贴实行“先租后补”,补贴款按年计算。经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人力社保局于次年依据人才与用人单位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核后发放至申请人个人帐户。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明确的住房保障方式部分不可重复享受。其中人才公寓申购和人才购房补贴不可重复享受;人才租赁房申租和人才租房补贴不可重复享受。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指企业是指在我区注册登记和纳税的实质性正常运营企业(包括但不仅限于有员工、有场地、有资金流水等),包括个体工商户、区属国有企业、本地法人金融机构,不含其他国有企业、金融分支机构以及邮政、电信等垂直管理企业人员;所指事业单位,不含宁波及以上相关垂直管理事业单位。

第二十八条  申购人才公寓的人才应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有关房地产政策规定,已有商品住宅的人才,不再享受优先购房资格。

第二十九条  经宁波认定的高级及以上人才,参照博士标准享受和管理(国家级或省级重点人才工程人才除外)。人才分类认定参照《宁波市高层次人才分类目录》执行。

第三十条  从直系亲属处通过购买、赠予等方式取得的房产,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有购买商品住宅期房合同变更或退房的,不得申请人才公寓、不再享受人才购房补贴。

第三十一条  紧缺职业(工种)高级工应在当期我区公布的紧缺职业(工种)高技能人才岗位补贴目录内工种;取得省外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需经测评合格后,方可享受本办法相关政策。职称证书为外省(含中央在浙单位)评审通过的,原职称证书须换发为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  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符合宁波市相关住房保障政策的人才,按宁波市相关住房保障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也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在2019年3月10日之后、发文日之前购买住房的(购买商品住宅现房的,购房时间以不动产权证登记时间为准;购买商品住宅期房的,购房时间以合同首次备案时间为准),按照《奉化区委办公室 奉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奉化区人才住房保障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奉党办〔2019〕11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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